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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新增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首次将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

2018年07月03日08:07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从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有24条,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5个方面作出规定。

据介绍,这个规定是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经验的结晶,有4个方面的亮点:一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二是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具体;三是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休“保胎假”;四是规定了职场防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

“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动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江苏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朱劲松说,积极参与和推动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特别规定”凝聚了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工会组织的智慧和力量。

2012年以来,江苏省总围绕推动“特别规定”的制定,连续5年组织全省女职工系统开展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等一系列专题调研;发挥工会系统及工会界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通过提案建议案,充分表达女职工的合理利益诉求,提出工会组织的意见和主张;“特别规定”列入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后,省总开展百余次专题调研,为该项目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奠定坚实基础;2017年3月开始,在省法制办3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省总就“特别规定”草案的修改完善,主动加强与人社、卫计、安监、妇联等方面的沟通交流,通过立法考察、立法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协助有关方面梳理意见、反馈信息,为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做了大量基础工作。(记者王伟)

(责编:孙爽、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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