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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制定市工代会代表和市总委员履职意见

代表委员可参与工会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决策

2018年08月01日08:15  来源:《工人日报》

7月30日举行的上海市总工会十四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市总工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就加强代表委员在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今年5月,上海市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召开,830名市工会代表参会,并选举产生了143名上海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为了让代表委员更多地参与工会重大事务,此次审议通过的《意见》提出,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代表委员的参会权,确保他们参与上海工会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每次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一定比例的代表列席。召开涉及全市工会面上重大工作以及与基层工会和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主席办公会、专题工作会议,视情况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每年开展重点工会工作项目督查时,市总工会邀请一定比例的代表委员参与督查。对代表委员向市总工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市总工会要制定意见、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具体制度,按规定时限回复。

同时,区局(产业)工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邀请所在区局(产业)选举产生的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市总工会委员全程列席,其他涉及基层工会和职工切身权益的专题工作会议,也可视情况邀请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意见》规定,代表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向市总工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每名代表委员每年应当(单独或联合)至少提出一件意见、建议或提案。在第十四届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期间,代表委员可直接向大会提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委员可直接向市总工会提出。

此外,还将建立市总工会常委会组成成员联系委员、联系基层制度,建立市总工会委员联系代表的制度,建立代表联系基层、联系职工的制度。各位代表委员要通过定期接待、双向约谈、走访调研、民意征询等各种方式,加强与所联系对象的沟通交流,及时向市总工会报告相关情况。(记者钱培坚)

(责编:皮博、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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