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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条例》为群众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2018年08月21日08:16  来源:《工人日报》

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随着《条例》施行,将为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实施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对所在单位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

《条例》确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等情况。

《条例》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通过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依法履责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履行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耿香会)

(责编:皮博、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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