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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企业不裁员将返还50%失业保险费

2018年12月06日08:36  来源:《工人日报》

在1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我国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个别地区、个别企业面临着一些新挑战。为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国务院今天公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这些举措包括哪些内容?将如何促进就业?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扶持企业稳就业存量

《意见》提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据统计分析,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充分证明了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创造就业岗位的强大能力。

为此,《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同时,为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相关部门也在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这位负责人举例,“如连续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已经决定要继续实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这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持。”

就业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社会的“稳定器”。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看来,随着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国内就业结构性矛盾带来的就业压力仍然存在,稳就业仍然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工作的突出重点内容。

鼓励创业扩就业增量

《意见》明确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莫荣认为,此次出台的《意见》,“政策内容更‘实’。政策内容符合实际需要,资金渠道、规范标准、责任主体清晰明确。企业和劳动者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好。”

“《意见》将措施标准通过数字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莫荣举例,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等。这些内容可操作性强,为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加强培训提就业能力

《意见》提出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

“这些措施将提高失业和下岗转岗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他们应对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可能带来的失业风险。”莫荣说。

此外,《意见》明确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在莫荣看来,《意见》在确定政策对象方面,抓住了未来可能失业的风险点,比如将失业青年、就业困难群体、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企业等重点群体,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有效扶持措施,“政策对象范围更‘宽’了。”(记者 李丹青)

(责编:王楠、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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