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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出炉,进行联合惩戒

吉林将动态管理欠薪“黑名单”

2018年12月13日08:22  来源:《工人日报》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制定实施了《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含)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含)以上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以上所称相关责任人,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此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以上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按照《细则》规定,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并按照查处、告知、决定、公示、推送、惩戒、移出、更新等程序开展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由相关部门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应评价为C级,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重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强化专项检查。

《细则》规定,要对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违反《细则》规定行为的,将在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被移出“黑名单”,如未改正或在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则期满不予移出且自动续期2年。同时,已移出“黑名单”者若再次发生违反《细则》规定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将变为2年。(记者柳姗姗 通讯员王诗月)

(责编:王楠、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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