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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入职半个月便被打受伤,他既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条和工牌,没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谁来为他的工伤“埋单”——

深圳:一起工伤“无头案”终获解决

业内人士指出,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2019年02月26日09:23  来源:《工人日报》

历时近3年,在深圳打工的邱亮近日终于拿到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在内的9.9万元工伤赔付。

入职半个月便受工伤,没签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且无工牌等任何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邱亮的这起劳动争议案被律师称为“无头案”。但这种案件时有发生。记者了解到,不少劳动者因劳务派遣等原因,在遇到工伤时难以确定雇主,增加维权难度。

遇工伤竟不知单位名

2015年4月,邱亮进入深圳光明新区南庄联防队担任联防队巡逻员。同年5月9日22时,邱亮由深圳市马田南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南庄公司”)带着前往一个“黑赌窝”执勤,过程中被打伤头部及全身多处。

“没签合同,公司也没给他买工伤保险,入职半个月就受工伤,也没工资条、工牌等证据,甚至他都不清楚自己供职单位的名称。”代理律师、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泽华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邱亮向深圳市政府递交求助信,深圳市政府将求助信转交到深圳市人社局。2016年5月,市人社局向南庄公司发出《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要求公司就此事提供书面回复,并依法举证。

不久后,该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邱亮的情况说明》、出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工伤处理协议书等材料,提到邱亮于2015年4月24日起在南庄联防队担任联防队巡逻员,同年5月9日晚在执勤中被打伤,并加盖了“深圳市公明南庄股份合作公司”的公章。

2017年12月7日,深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邱亮是员工,属工伤。

从用人单位不“认账”到终获赔偿

然而,南庄公司并不“认账”,认为邱亮不是其公司员工。

随后,该公司提交了深圳市公明南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南庄物业”)于去年3月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南庄物业2015年4月至10月的工资表、费用报销单及相关取款凭证,证明邱亮不是南庄公司的员工,而是其全资子公司南庄物业的员工。

原来,去年5月4日,该公司将公司名由“深圳市公明南庄股份合作公司”变更为“深圳市马田南庄股份合作公司”,且持有南庄物业100%股份。

对此,法院认为,南庄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并没有主张邱亮是南庄物业员工,且其在《情况说明》中确认邱亮为其公司联防队巡逻员。南庄公司与南庄物业存在利害关系,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邱亮是南庄物业员工,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公司与邱亮都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职工月工资标准,今年1月2日,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201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将邱亮的月平均工资认定为“其他治安保卫人员”的中位值3383元。

仲裁委裁决,南庄公司支付邱亮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07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万元,合计9.9万余元。

派遣单位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记者了解到,在工伤认定环节,不少劳动者因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原因,无法确定雇主,遇到工伤时,不知道找谁维权。那么,劳务派遣工受了工伤怎么办?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媛表示,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是用工单位。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果用工单位不予以协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媛举例,贺某于2001年入职东莞市石排医院任清洁工。工作至2008年底,贺某开始被石排医院外包给其他多家单位,但工牌上一直写着是石排医院,最后一家是东莞市华洁物业管理公司。据了解,自2011年7月贺某开始与这家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但仍在石排医院负责清洁工作。两家单位都没为贺某买社保。2012年12月的一天,贺某在石排医院做清洁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椎间盘突出。

东莞市社保局申请认定贺某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贺某为九级伤残。但物业公司一直拒付各项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贺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等7.47万元,东莞市石排医院对上述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受了工伤,用工单位没有协助处理,派遣单位也没给劳动者买社保,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若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受工伤后积极协助,尽义务且无过错的,曾提醒过派遣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袁媛如是说。(记者 刘友婷 通讯员 谭英万)

(责编:田少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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