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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闽工劳监函字(2019)2号

2019年03月01日09:44  来源:福建日报

全省各用人单位:

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的平等商谈活动。每年3月是我省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现根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和《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要求,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参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方式,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三、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四、协商期间,双方代表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向对方如实提供协商所需材料;

五、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条件,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促进企业与职工真诚沟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的共同目标。让我们一起努力!

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

 

(责编:田少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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