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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员工会“话解”一起涉外海员劳动纠纷

船公司已经补发当事海员的全额工资并承诺报销后期治疗费用

2019年03月22日09:44  来源:《工人日报》

“感谢你们给我这个异地海员的帮助,既解决了我的个人问题,又缓和了我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近日,辽宁本溪籍海员翟兴旺给山东省海员工会打来感谢电话。在此之前,他三番五次与船公司就工资问题交涉未果,后经人提示找到工会“娘家”求助,没想到一场纠纷很快被圆满“话解”。

1月29日,翟兴旺来到山东省海员工会海员维权接待处反映:20多天前,他随船去荷兰鹿特丹港装货。谁料,他已被失眠折磨,船长看到失眠已严重影响到翟兴旺的工作,于是安排他中途下船就医。诊断发现,翟兴旺患有严重失眠症,当地医生口头建议他回国治疗,却疏忽了在医学报告上注明他已不适航。

对此,青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认定翟兴旺自行离船,坚持按照上船合同中关于工资和遣返费的条款,从工资中扣除遣送他回国的费用。翟兴旺三番五次与船公司交涉未果,后来在与其他船员倾诉时,有一位得到过山东省海员工会法律援助的船员告诉他:不妨去试试求助。

山东省海员工会工作人员听完翟兴旺的讲述,一边安抚他把治疗放在第一位,一边联系他在家乡就医的医院,了解他患失眠症的确切情况,同时,联系船公司了解情况。

然而,船公司人事部经理认为翟兴旺可能是“装病,想回家过年”,并指出他不履行上船合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山东省海员工会工作人员拿出医院的医学报告和医疗鉴定报告,解释《2006海事劳工公约》有关条款,人性化分析海员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并且提示该案例可以向船东互保协会索赔。

据了解,《2006海事劳工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员有权得到遣返的情形和条件,并对遣返费用的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船东应是承担海员遣返费用的第一责任人,除非是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禁止船东要求海员预付遣返费用或从海员工资中扣除。翟兴旺属于因患病、受伤或其他健康问题需要遣返的情形,显然,船公司不应从其未结算的工资中扣除遣返费用。

经过几次沟通,海员工会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位人事经理是一名海嫂,闯海人的共鸣拉近距离,经过入情入理的交流之后,这位经理意识到工作不完善,将有关情况向总经理进行汇报。最终,船公司主动联系翟兴旺了解情况,双方很快增进了理解。2月20日,船公司发给翟兴旺全额工资3721美元并且承诺报销后期治疗费用。(记者杨明清 通讯员王振)

(责编:田少星、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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