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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引发雇佣、建设、承建三方责任纠纷——

工地受伤900多天后依然“每天数着日子等赔偿”

2019年05月27日09:07  来源:《工人日报》

“距离事发已经910天,我就这样每天数着日子等赔偿,这种煎熬的感觉实在太难受了。”5月15日,农民工罗文说。因生产事故瘫痪两年多,今年2月一审获赔216.1万元,该案进入二审,罗文至今仍没拿到赔偿款。

罗文今年48岁,四川德阳人。2015年,他经人介绍,进入深圳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康电力”)工作,主要负责电力设备安装,工作地点在成都。

2016年,按照东康电力的要求,罗文来到昆明呈贡区蓝光天娇城楼盘工地,安装东康电力销售给开发商的电力设备。

2016年11月16日,罗文进入发电机井进行环保工程施工时,被井上垮塌墙体砸中腰椎,致脊髓损伤并完全截瘫,左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此后,罗文瘫痪在床。

在医院前期治疗期间,罗文的雇佣单位东康电力在先期垫付16万元医疗费之后,与蓝光天娇城开发商云南白药置业和工程承建商中国五冶,三方都不愿意垫付医疗费。

罗文妻子陈定蓉开始四处求助,走访了昆明市建设、劳动、司法和安监等多个部门。昆明市呈贡区安监局请工程检测鉴定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称,砸伤罗文的墙体,因其下部被人为拆除,导致墙体上部成为悬挑受弯构件,加之该部分墙体与混凝土墙连接面未有效拉结,导致墙体抗弯无法满足实际受力要求,因而倒塌。

2017年4月20日,呈贡区安监局将此次事故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当月,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对此事进行了裁定,认为罗文与东康电力从2015年10月开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2月15日,昆明呈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本案属于建筑物倒塌、特殊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纠纷。建筑物的所有人未履行必要义务,以致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是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承建单位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者一次性赔偿罗文216.1万余元。

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其将工程发包给东康电力,并在施工过程中尽到了相应责任,白药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对罗文的伤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则认为,本案争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非呈贡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目前,目前二审尚未开庭。罗文仍在等待拿到判赔款的那一天。(记者黄榆)

(责编:田少星、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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