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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层层分包转包,必须严查严惩

2019年07月02日08:55  来源:《工人日报》

这样的“自我举报”某种角度上也是对监管的打脸——工程质量、建设施工的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理机制,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发现问题?是当事人做得太隐蔽,还是监管太松散?

据6月30日央视报道,最近,有关青岛地铁1号线一项目施工方“自我举报”工程质量问题的消息引爆网络。除了举报混凝土薄了、钢筋间距大了等问题,举报人还称,该项目到具体施工人员手里已被层层分包了5次。总承包方回应,此前已发现分包情况,并对相关公司提出了整改要求。

在最近同样颇受关注的“贫困县近4000万元建水幕电影”事件中,实名举报人导演陈某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的这个项目被层层转包,其中用于电影拍摄的费用,到执行环节缩水为135万元。目前,这两起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个是关乎公共交通安全的地铁工程,一个是涉及公众文化生活的水幕电影项目,都被指存在层层转包或层层分包。这也将建设工程的分包、转包问题再次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分包、转包是不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后果?这些问题都有待厘清。

转包,通俗地说,就是A拿到了某个工程,但是自己不做,完全交给B去做;而分包,是A拿到了某个工程,将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部分,包给其他公司去做。层层转包、分包,就像“击鼓传花”一样,把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传给下家、再下家。

从法律上来说,转包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都是不允许的;而分包,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合法分包必须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比如,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等,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即为违法分包。

上述两个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尚有待调查,但现实中,转包和违法分包在建设工程领域并不是什么秘密——承包商找分包商,分包商找大包工头,大包工头再找小包工头;资质较高的企业专门负责投标,中标后转手给其他企业,层层扒皮、雁过拔毛;“一流单位中标,二流单位进场,三流单位施工”……

有资质的不干活,干活的没资质;想干活的可能没活干,有活干的可能被迫压缩成本、偷工减料;都想当中间商,都想赚差价、挣快钱,少有人关心工程会盖成啥样,会不会塌、会不会倒……

问题的关键在于,层层分包、转包之后,施工质量、设施安全、人命安全等由谁来包?

值得深思的是,将上述两起“内幕”“猛料”公之于众的,恰恰是局内人、知情者——导演因为被拖欠了拍摄制作费用,愤而举报;具体施工人因为中间人的酬金问题引发矛盾,决定举报,尽管此前其与分包公司达成协议,“不举报工程质量和违法分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报酬没有拖欠、没有产生内部矛盾,当事人很可能不会捅破窗户纸、撕破脸。这样的“自我举报”某种角度上也是对监管的打脸——工程质量、建设施工的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理机制,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发现问题?是当事人做得太隐蔽,还是监管太松散?

堡垒当然可以从内部打破和瓦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外部监管就可以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事情败露,不能总靠内讧和“自我举报”,就像警察破案不能总等着凶手上门自首一样。在事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大民生问题上,相应的监管显然应该更及时、更给力。住建部门整治建筑施工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努力不少,但实效、长效有待加强。

对违法的分包、转包乱象,必须严查严惩,用更高的违法成本和代价如取消资质、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给相关企业以震慑和警告。出实招、动真格,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姿势。(林琳)

(责编:田少星、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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