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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奖励涉海洋科研机构落户

2019年07月26日14:16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雪君)海南海口市日前正式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该市将从注册落户扶持、主导行业标准制定扶持、贷款利息补贴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等方面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规定》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在海口市注册。在海口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并实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项目,其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50%、后2年30%的比例给予奖励;海口现有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按照其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

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对应上述各个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鼓励涉海科研机构落户海口市。凡囯家级海洋科硏机构、涉海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在海口设立科研机构或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将髙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海口市落地并实现产业化。以技术转让合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每个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以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每个项目按照注册资金中技术入股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

(责编: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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