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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式加班”是一种“软性劳动侵权”

李英锋

2019年08月27日08:51  来源:《工人日报》

“我现在只想快点辞职。”近日,《工人日报》记者接到重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员工的电话,其情绪激动地表示“苦受单位的加班文化折磨。”随后,记者来到这家公司,虽已是晚上7时,到了下班时段,但公司灯火辉煌,岗位上坐满员工,“因为领导还没走”。记者发现,像这家单位的这种“加班文化”,并非个例,网络上有人将此现象总结出一个词:摸鱼式加班,意思就是领导没有下班,员工也不能提前离开。

“领导还没走”竟然成了加班的“命令”,着实让人无奈。实际上,不仅企业存在“摸鱼式加班”的现象,在一些机关单位也存在类似现象。

如果在上班时段内某项较重要或较紧急的工作未完成,领导和员工在下班后留下来,再突击一下,赶一赶进度,且加班员工能够得到必要的权益保障,这样的加班自然无可厚非。而如果在8小时之内就可以完成某项工作,根本不需要加班,但用人单位的领导为刻意营造“努力工作,积极干事”的氛围,或明或暗地要求、引导员工加班,或者通过给加班员工好评、给不加班员工差评、批评不加班员工“缺乏上进心,工作不积极”以及在评先评优、提拔、晋级、加薪等环节给予差别待遇等方式迫使员工被动加班、义务加班,则是一种加班绑架,是一种“软性劳动侵权”。

领导和员工名为加班,实际上很多人都在干耗摆样子、磨洋工、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必然造成人力资源、办公资源的浪费,加重运营负担。只有劳逸结合,才能提升劳动效率。员工经常陪领导加班,延长劳动时间,违背了劳动规律,也可能影响劳动积极性,拖慢劳动效率,影响工作质量。

“摸鱼式加班”是一种扭曲的企业文化,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病态,对“耍小聪明、讨好领导、表演式工作、弄虚作假”之风是一种鼓励,对务实工作却是一种否定。《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权益保护等有明确规定,义务性的“摸鱼式加班”触碰了法律底线。

用人单位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摸鱼式加班”的负面影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干预。如果员工频繁加班是因为正常工作时段内工作效率不高,可以考虑加强日常工作考核、管理与监督,要求员工提升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如果确实因为某项工作任务较重,员工难以正常完成,就应考虑增派人力,增加工作输出。同时,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用人观,用更科学的评价机制引导员工“工作事尽量工作时间毕”,减少甚至杜绝不必要的加班。劳动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摸鱼式加班”时,多与用人单位沟通。当然,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等单位也应主动加强对“摸鱼式加班”的关注,依法介入,矫正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责编: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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