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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总持续推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制定——

一部工资支付条例的两次出台

陈昌云

2019年09月06日09:04  来源:《工人日报》

2019年9月1日,《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新条例)正式施行,原《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下称老条例)同时废止。

据悉,新条例比较老条例,实施的力度更大,调整的范围更广,更加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薪酬权利,规范劳动力市场。新条例规定,欠薪单位最高可处罚10万元,情形严重者列入“黑名单”,同时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的名称中删掉了“企业”俩字,适用新条例的劳动者被定义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等于把劳动者从企业职工扩大为所有以工资性收入为生活来源的群体。

不仅如此,新条例中还有多处明显的“工会元素”,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并备案相关资料,工会应当适时对本单位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众所周知,一则地方性工资支付条例,其背后牵涉到千千万万劳动者、企业的利益、诉求。鲜为人知的是,它的出台无不凝聚着昆明市总工会的“心血”。

昆明市总工会法律部长彭镇告诉记者,新条例的母本为15年前出台施行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这个条例是2004年5月28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昆明市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的行政法规,于同年9月1日施行。

彭镇说,“当时,老条例的出台离不开市总的倡议、力推,过程极其艰辛。老条例把工会元素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通过法律有机融入,更为今天新条例的修订出台打下基础。”

据了解,2000年后,昆明市工资拖欠问题凸显,时任昆明市总工会主席的杨丽等工会干部们心里着急,“工会关心这些工资被拖欠的工人,当时市总感到应当有一个地方性的法规,以规范工资发放和治理欠薪,为劳动法律装上‘牙齿’。”

2001年初,昆明市总针对该市当时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存在的问题,推动出台《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同时,昆明市总努力取得各方共识,经过1年多的工作,《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终于到了交付表决的关口,2004年3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个条例。

“投票时,我的心悬在嗓子眼儿,看着赞成票在一票一票地上升,特激动。”杨丽回忆说,“先前讨论时,争议太激烈了,直到超过法定票数,心才放下来。”

昆明市从此结束了没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律的历史。

对于新条例,彭镇告诉记者,在立法过程中,市总积极配合市人社部门等有关单位,给相关单位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尤其是近些年涉及劳动者报酬出现的带规律性的问题,并做好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戚永宏利用机会向有关各方介绍情况,积极推动条例的修订出台。

从0到1,再从1到1+N,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一则不断完善、优化的地方性工资支付条例,既见证了昆明市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进程,也彰显了昆明工会的担当与执着。

彭镇表示,“市总还将在未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市总要求全市各级工会学习贯彻这部法规,让工会干部们尽快掌握这个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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