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10:59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 通讯员董君亚)效益增则工资增,效益降则工资降——一份近日出台的《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把该市国有企业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上了钩。《方案》首次要求:对于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也可适度下降。对于国企工资的分配,《方案》明确,要以岗位价值、业绩等为导向。
按照此次出台《方案》,郑州要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在工资分配上,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同时,《方案》提出,不断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列支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在公司内部,要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在公司外部,要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
据介绍,此《方案》适用于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郑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方案》重点围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
《方案》要求,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要对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
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方案》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要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