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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法院二审为农民工讨薪撑腰

包工头“跑路”,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刘旭

2019年12月19日08:46  来源:《工人日报》

劳务公司把工资给了包工头,一审判决包工头支付,可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工资就这样要不回来了?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警示工程发包方,改判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3月23日,农民工孙薇(化名)来到大连市东港工地打工,和包工头叶尚兴约定日薪100元。5个月后,她没领到薪水却收到欠条一张——“今欠孙薇在我工地2、4楼砌砖班、干零活和做饭人工费,共计160天,每天100元,共欠人工费1.6万元。”1个月后,又收到另一张欠条,这时叶尚兴已经欠她薪水1.88万元。而沈阳市某劳务公司已将96.87万元的工程款给了叶尚兴。

叶尚兴“跑路”后,孙薇将其告上法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尚兴给付拖欠工资,驳回孙薇对劳务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叶尚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说明双方对彼此之间雇佣关系达成合意,而劳务公司已与叶尚兴结清工程款,所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包工头跑了,血汗钱就要不回来了吗?今年1月,大连市司法局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钟美娜担任孙薇的代理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6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下发,再次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1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叶尚兴给付拖欠工资的判决,同时追加沈阳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孙薇被拖欠5年的薪水将要拿到手了。

今年6月至今,大连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未签订合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农民工合法身份证明,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不得以包代管。同时,大连人社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平台,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定期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的预警信息上报到平台,发现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并防范。

王金海相信,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大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责编: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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