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培坚
2020年02月19日10:42 来源:《工人日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挑战,这样条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2月17日,上海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就集体协商的原则、代表的产生、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等提出建议,希望在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时期,劳动关系双方应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工作提示》明确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三大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和灵活实效原则。其中,应围绕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
《工作提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律师、上级工会的工作人员、企业组织代表等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就开展集体协商的形式,《工作提示》指出: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协商效率。
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
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
《工作提示》明确了防疫时期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调整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工作提示》建议:集体合同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
协议适用期限最长是多久?《工作提示》明确: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期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对企业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履行的协商。
《工作提示》指出,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提示》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本市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邀请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共同作为协商纪要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