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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支持解除

卢越

2020年04月23日10:04  来源:《工人日报》

受疫情影响,对于合同履行中适用不可抗力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切。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要求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力求将对各方当事人损害降到最低。为此,《意见》提出,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同时,《意见》就合同变更、解除的问题采取了区分处理的做法,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尽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该负责人说。

根据《意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合同目的确实不能实现的,法院支持解除。

《意见》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减免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只要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应当尊重。”该负责人指出,“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过度适用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该负责人特别指出,不可抗力必须严格依法适用,做到当用则用,不能滥用。

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说,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责编:艾雯、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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