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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下发指导意见剑指涉窨井盖犯罪

“偷井盖”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卢越

2020年04月23日10:05  来源:《工人日报》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对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作出相关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针对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责编:艾雯、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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