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召奎
2020年05月27日08:25 来源:《工人日报》
“目前,颈椎病发病率逐年升高且呈现年轻化趋势。为了减少颈椎病的发病率,保护劳动者颈部健康和身体健康,有必要以认定职业病的方式,提高人群颈椎保健意识,提升用人单位劳动预防保健理念。”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8路公交驾驶员王艳代表建议,将因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纳入职业病范畴。
截至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病的范围和种类必然会发生改变。”王艳代表建议,明确区分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和非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明确界定导致颈椎病的职业范围和职业环境,将因职业因素导致的颈椎病纳入职业病范畴。
王艳解释称,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第6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7种。她建议,将颈椎病纳入第6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