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郝赫 陈晓燕 李丹青
2020年05月27日08:28 来源:《工人日报》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如何保障“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热点。
探索适合“三期”女职工特点的就业方式
疫情期间,在家“云办公”、居家不误工成为特殊的工作方式。
针对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疫情期间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等问题,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适时提出建议,并推动地方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在全总推动下,25个省(区、市)先后通过发文、公众号宣传等方式发出工作建议,其中安徽、湖北、山东、广东等地分别将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省政府、省三方机制文件中,为加强特殊生理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保障。
来自总工会界别的政协委员都十分关注生育女职工的返岗就业问题,大家一致表示,为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序进行,鼓励企业和女职工在协商基础上,探索和改进适合“三期”女职工特点的工作方式。
疫情期间,北京住总集团工会通过及时摸底调查,保障了171名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全部实现在家远程办公;中车眉山公司工会则以向公司党委提出工作建议的方式,实现了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工资待遇一律按带薪休假计算、哺乳期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可继续申请休假等诉求。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但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仍然面临较高的风险,所以对她们的关爱要更加到位,不能掉以轻心。”上海建工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王美华委员表示,对这些特殊生理期的女职工,可以实行居家办公、弹性工作等。
建议增加“三期”女职工从事应急救援的规定
“医护人员奋战在一线,为疫情防控作出了巨大贡献,非常值得尊敬。各级工会应当关心她们的劳动保护问题。”作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研究员,孙承业委员呼吁,用人单位应避免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参加高风险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健康保护,预防控制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风险。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一线女性救援人员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会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在抗击疫情期间,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也高度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并及时协调防疫资金,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女职工购买、发放特殊保护用品。
孙承业委员建议,完善特殊生理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生物因素风险纳入其中,增加“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高风险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有权拒绝参加高风险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处罚、歧视或辞退女职工。
关注女职工返岗就业中的权益保障
总工会界的政协委员提出,应关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女职工返岗就业中的权益保障问题,防止变相降薪、不合理调岗等歧视行为。
疫情不可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和压力,给职工权益和劳动关系带来影响,对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与企业共克时艰、促进企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督力度。”在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律师看来,这需要政府、工会、企业形成合力,在提高企业和女职工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劳动法律监察,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从根源上防止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或变相侵犯女职工的就业权、分配权、保障权等劳动经济权益。
一些委员同时提出,要加强对女职工的技术技能培训、转岗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她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多岗位适应能力,帮助女职工解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