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2020年05月27日08:46 来源:《工人日报》
“有个女孩子在工作中弄伤了手,刚住院那会儿老板还给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后来不管了,她工伤赔付程序还没走完,家里也没钱,决定不治了……”全国人大代表侯艳梅在采访中提到这名女孩子反映的问题时,语气中充满惋惜——职工工伤治疗期的费用,谁能帮忙垫付?(见5月25日《工人日报》)
工作中受伤相关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确实值得关注,也需要妥善解决。治疗涉及医药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在很多案例中,这些费用动辄达到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诚然,在工伤认定后,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在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治疗费用垫付保障机制,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就存在模糊地带和薄弱环节,从而使得劳动者处于被动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受到二次伤害,比如救治不及时或不到位,导致留下后遗症等。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一规定比较原则笼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垫付责任的法定依据。而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或实施上述条例的办法也不统一,比如安徽、河南等地就规定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但更多地方并未就费用垫付责任给出明确答案。
治疗费用有没有垫付机制、垫付责任清晰与否,直接关乎受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现实中,工伤认定往往程序较繁琐、周期较长,前期治疗费对很多家境一般或者经济条件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会积极帮职工垫付治疗,基本要凭良心,如果其积极主动垫付救治费用,受伤劳动者则可以获得较好的医疗救助,将伤亡损害降到最低;如果其推诿逃避,不愿意垫付、不完全垫付或者不及时垫付费用,那么劳动者大概率会陷入非常困难的处境,正如新闻中提及的放弃治疗的女孩子一样。
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看,工作中受伤治疗费用该有法定的“垫付保障机制”。实际上,治疗相关费用的垫付也是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只有费用垫付有保障,才能给劳动者提供更全面、到位、有力的呵护。
建立“垫付保障机制”,有三条路径可以尝试。一者,通过修改完善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法规、规章,明确用人单位的垫付责任,这应该成为主要的、首选的垫付路径;二者,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快受理、快初审,经初审判定劳动者受伤基本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治疗费用,如最终评定工伤成立,再走正式支付程序,如工伤不成立,则依法划分责任,由社保部门向实际责任承担者追偿费用;三者,劳动者大都被纳入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医保,可考虑由医保系统按报销比例先行承担有关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完成后,再由医保系统与工伤保险基金系统结算。
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治疗拖不起,也拖不得,让相关费用的垫付有个明确的说法,是广大劳动者共同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