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丹青 陈晓燕 郝赫
2020年05月28日08:32 来源:《工人日报》
降低购药负担
“北京职工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二次报销’了。”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一直关注大病保障的全国劳模、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冯鸿昌代表第一时间为这条新闻点赞。
他认为,大病保障对职工来讲十分重要。“每年职工发生大病的比例约千分之一,看似不高,但若放大到一座数以百万、千万计人口的城市来看,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其中就会有不少职工家庭因病致困、因病返贫。”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当家庭医疗支出等于或超过满足基本生存支出后可支配收入的40%时,就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
近年来,随着药品谈判进医保、带量采购的开展,不少抗癌药价格大幅降低,重疾职工的家庭负担大大减轻。不过,由于需长期用药治疗、患病后劳动能力降低,重疾职工负担依然很重。
为此,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委员提议,完善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和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制度,完善医药供应体系,降低购药负担,尤其要让这一制度为患大病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兜底”。
保障还不均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但保障还很不均衡。”全总研究室主任吕国泉委员指出。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限额,不同地区的保障力度同样不够均衡,它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只能起一定的补充、缓解作用,难以跟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吕国泉委员进一步解释道。
同时,他指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未能充分发挥化解灾难性支出风险的功能。
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两次发出紧急通知,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截至3月21日,中央财政已经下达的医疗救助资金是261亿元。
“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如何完善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保障机制的问题凸显出来。”吕国泉委员表示,如果不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仅靠财政支出和现行医保制度,难以为继。
呼吁制度完善
吕国泉委员建议,完善职工重特大疾病和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预防、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和慈善捐助及医疗服务供给等制度,将防控重特大疾病风险关口前移,提高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丰富职工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扩大职工保险产品范围,鼓励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份事关未来10年国家医保改革的顶层设计纲领提出,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就中老年群体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较高的情况,吕国泉委员提出,国家应建立医疗保险的生命周期精算平衡预测和管理体系,探索制定对弱势老年人群提供必要补贴、建立专项老年人医疗保障互助基金等措施。
冯鸿昌代表建议,要为低收入职工提供充分的医疗救助,将收入水平标准和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标准作为同等重要的准入标准,将重特大疾病的参保职工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