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友婷
2020年06月09日08:18 来源:《工人日报》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13章157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这意味着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
法律人士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财产无从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该条例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关人士表示,其本质就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将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如何避免老赖“假破产、真逃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让其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其次,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要面临一个最短3年、最长5年的免责考察期。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