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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一起企业职工“双满意”的安置

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李虹缤

2020年06月11日08:28  来源:《工人日报》

“太感谢工会了!我们终于如愿拿到经济补偿金了!”

“报告工会,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发放完毕!”

前不久,广西南宁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分别接到来自该市某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消息。

2019年12月,南宁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该市某企业解散清算职工安置群体性劳动争议案,该案隶属关系复杂、涉及人数较多,尤其是有案中案,十分棘手。调解中心立案后,经过4个多月的努力,促成43名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待岗生活费差额等共计382万元。

职工安置方案“双满意”通过

企业解散清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焦点。

2019年11月末,南宁市总接到该市某国有企业职工集体求助,称单位解散清算,提前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可是,经济补偿金仅按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职工代表称,由于这几年单位经营不正常,大部分职工处于待岗状态,工资较低,如按此标准计发,补偿金数额显然少很多。作为国有企业职工,他们要求按南宁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给予经济补偿。“如不能按此标准执行,就不同意企业解散清算。”

而企业则认为,其隶属某集团公司,已于几年前随集团划转为区直属企业,“我们不再适用南宁市国企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补偿职工,所以给出的经济补偿方案并无不妥”。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职工安置方案未能在职工大会上通过。

南宁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经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到该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走主动解散清算之路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在本市尚属改革创新。考虑到其作为国企的历史与现状和隶属的特殊性,尤其是企业解散将不复存在的情形,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向企业方提出两条处理意见和建议:建议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略高于正常情况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依法依规纠正安置方案中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法。 同时,市总表示,将帮助企业方依法完善职工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并做好职工方的政策引导与思想疏导。

在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最终促成企业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安置方案得以顺利通过。

帮职工获补待岗生活费差额

企业解散清算,待岗生活费差额成案中案。

在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及补偿年限计算问题落实后,又有12名职工提出,他们待岗多年,每月到手工资只有几百元,要求按南宁市最低生活标准予以补偿。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早在2008年,因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亏损停产,这12名职工待岗至今,每月扣除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后,仅拿到300多元生活费,企业涉嫌违反《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企业原因停产职工生活费支付的规定。

工作人员向企业方宣传政策法规,要求依法纠正,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补给职工待岗生活费差额。意见得到企业的支持并及时纠正。

于是,少发了12名职工近12年的待岗生活费差额共计32万元,也在企业解散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并予以补发。

助职工安置方案顺利实施

调解之时,该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此前,多个解决企业出路的方案都搁浅了。

企业的上级部门提出主动解散清算并由该企业的主管单位负责安置补偿职工的办法。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相关支出还需上级审批和主管部门承担。于是,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又一次成为争议的焦点。上级部门认为,安置方案中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没有依据,迟迟未予审批。

当时,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期,没有工资收入、急切等待获得补偿金的职工们内心躁动不安。

面对复杂情况,南宁市总一如既往,以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推进企业改革为己任,用心、用力、用情化解这一疫情期间的群体性劳动争议,通过提供24小时法律援助指导服务的方式,耐心帮助企业理清解散清算过程中涉及政策法规的相关问题,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成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灵活处理的一致意见。

一起涉及职工43人、金额达382万元的劳动纠纷,通过调解中心的悉心调解,以职工和企业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得以解决。企业特意给南宁市总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热心服务暖人心,企业职工双满意”。

全程跟踪负责此案的调解中心有关负责人感叹:“‘双满意’是调解成功的基石,不论是企业方还是职工方,依法依规考虑双方利益,事情才能得以解决。”

(责编:宋美琪、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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