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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限延长

毛浓曦

2020年07月21日08:16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毛浓曦)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出通知,将年初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实施期限再次延长,以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

今年3月3日,陕西省相关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3个月。”

据了解,截至6月底,该项政策为全省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119.63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减免110.81亿元、失业保险4.38亿元、工伤保险4.44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受益者,共减负92.53亿元,占77.35%,政策的差别化和精准性得到了体现。

新政策明确,免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该政策同时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这一政策作为疫情期间的一项特殊政策,突破了之前不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陕西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解读说。

经有关部门初步测算,自2月份实施的该项政策,到延期结束,预计将为企业减负304.6亿元,其中为中小微企业减负271.29亿元。

(责编:程宏毅、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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