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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创设企业除名制度解决“退出难”

2020年08月04日14:01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将在深圳试点实行强制退出制度,解决企业“退出难”。

据了解,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门槛大大降低,商事主体的数量大幅增加,配套的市场退出制度相对其他制度而言,其滞后性逐渐显露出来,矛盾变得日益突出。为解决因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的问题,在目前已通过立法程序上报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创设了除名制度。这是在借鉴香港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及浙江等地相关新出台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

该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即对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

商事主体被除名后,商事主体的资产或者债权债务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商事登记机关的除名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来源:工人日报

(责编:孙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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