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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工会工作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卢翔

2020年08月13日08:58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翔)江西省近日出台《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企业工会组建、职责、经费和财产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企业建会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1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未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指导组建,企业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1个月起,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收缴建会筹备金,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后,建会筹备金应当返还给企业工会。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设施、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和相应保障;上级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负有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人社等部门应当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针对企业工会主席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出现缺少话语权、维权难等问题,《条例》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对于无固定用人单位的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工会较为困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工会。

《条例》明确,企业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责编:程宏毅、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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