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仁木
2020年09月07日09:48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和医疗卫生技术进步等,人口预期寿命越来越长,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超龄人员重返劳动力市场。在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地方政府已经在实施老龄人力资源的二次开发政策,鼓励有就业能力的低龄退休人员就业。超龄劳动者对于缓解部分岗位人员结构性短缺,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性将不断提高。
超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面临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工伤权益问题比较突出。这主要因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捆绑,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成立是工伤认定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当前,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的主要思路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是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逐步解绑,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工伤保险制度初衷是保障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凡是职业伤害均应纳入保障范围,而不应设置劳动关系门槛,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需要,也是工伤保险制度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有劳动关系人群的制度全覆盖,需要回应社会诉求,进一步扩展到所有职业人群,其中包括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比如,浙江省在工伤保险地方立法中就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试行参加工伤保险。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并在部分地市试点。人社部专门转发了浙江省的文件,供全国其他省份参考借鉴。因此,在相关政府部门重视下,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
二是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关键在于创新制度设计。目前,工伤保险制度是基于有劳动关系职工设计的,超龄劳动者有一些不适应之处。比如,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旦受伤致残就不宜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以免造成社保待遇双重享受。再如,超龄劳动者仍应设置一定的年龄条件。随着年龄增长,人的身体机能在下降,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在提高,尤其是目前工伤保障情形包括了突发疾病死亡,超龄劳动者的风险更高。因此,若不加限制的将所有超龄劳动者均纳入工伤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工伤保险基金超支风险。
三是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作用。用人单位始终是工伤预防的主体,对于使用超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结合超龄劳动者的特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对于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劳动者而难以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在签订劳务协议时,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并通过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供保障。
四是超龄劳动者个人也要有维权意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制度需要逐步实现,而且短期内只能采取自愿参保方式。因此,即使政策出台,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关键看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参保,其中也需要劳动者争取,并在劳务合同中做好约定。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