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工会新闻

针对当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多、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等现象,江苏出台指导意见——

推动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商与时俱进

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女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2020年12月10日09:31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苏工女)为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平等的职业培训、技能竞赛、发展成长机会;给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的女职工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岗位;对因特殊生理原因上班有困难的女职工采取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或其他帮助支持措施……针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日前,江苏省总工会与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其他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形成可操作可落实的举措办法并落地见效,增强女职工获得感、幸福感。

2001年,江苏省推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必须与时俱进。”省总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专项集体合同在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今年上半年,江苏省总女职工部在全省开展调查显示,女职工权益落实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劳动就业存在受歧视现象;二是近一半女职工因疫情原因工作岗位或工资收入受到影响;三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执行还不到位;四是推进女职工成长成才的方法和路径不多。

作为推进女职工权益落实的重要载体,专项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与当前女职工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多、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的状况不完全相适应,迫切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将工作关口前移,在用人单位内部建立及早协商解决女职工权益问题机制等。

《指导意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落实中的短板、弱项,推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女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指导意见》明确协商内容的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尚未落实的,通过协商推动形成落实的具体措施;法律法规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特点落实的,协商形成具体可操作落实举措;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女职工诉求较为集中的,协商形成具体解决办法。

比如,男女平等在法律法规中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如何保障女职工平等的劳动就业等权益,需要结合实际协商形成具体措施;女职工生育后返岗适应性培训等诉求强烈,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通过协商帮助解决。

《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五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普遍开展;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基本同步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商;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形成共识,普遍形成可操作、可评估的具体措施。

(责编:孙爽、程宏毅)

全总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