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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总和省高院合作共建诉调对接平台,探索职工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路径——

避免“你输我赢” 实现互利双赢

2020年12月16日09:19  来源:《工人日报》

“本来以为要跟老板撕破脸皮另找工作了,没想到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不仅欠薪能要回来,还能继续在这工作,这才叫双赢!”长春某饭店的服务员李某说。

近日,借助吉林省总工会和省高级法院合作共建的诉调对接平台,李某和两名工友的讨薪案在调解中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相谅解。

这是该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取得成果的缩影之一。作为职工的“娘家”,近年来,吉林省总边探索边实践,不断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吉林省总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寻找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实现互利共赢的最佳途径。

试点创新,劳动争议按下化解快捷键

吉林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劳动争议比较多发,用传统的单一方法很难有效化解。

为更好地帮助职工维权,在购买社会服务成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基础上,2016年,经吉林省总和省高院协商,长春市朝阳区总工会率先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指派工会律师进驻法院,参与诉调对接工作。

2018年7月10日,因吉林省某公司拖欠工资,10名职工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起诉该公司。朝阳区总得知情况后,开启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对接”绿色通道,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积极争取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解决问题,高效解决纠纷,帮助职工顺利拿到7万余元工资。

“联合办公、接访、调处,让服务更精准、更高效,大幅降低了职工维权成本,也为仲裁和法院减轻了不少负担。”长春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石新民告诉记者,自2017年6月以来,区总共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000余件,与法官共同成功调解案件457件,调解成功率达45.7%。

今年4月,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据介绍,开展试点工作至今,吉林省总和省高院相继建立组织领导、诉调对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在线受理、困难职工救助等工作制度,多方联动、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机制已经形成。

以最小成本,最快解决维权难题

按照正常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职工维权时间成本很高,从仲裁、诉讼到执行,职工即便赢了官司,也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有的争议金额虽然看起来不大,但很可能是职工家庭当月的生活费、老人的赡养费或病属的医药费。化解此类案件对工会和法院来讲可能只是工作的1%,但对职工群众来讲却是100%。”吉林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李龙熙说,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劳资双方矛盾,以最小的成本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职责的直接体现。

2017年12月底,长春某食品公司在拖欠王某等60名职工两个月工资的情况下,暗中搬走设备。焦急的职工们找到吉林省总寻求帮助,工会律师王雨琦一边帮助他们整理诉讼资料,一边安抚情绪,引导他们合法维权。

为防止案件胜诉后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在递交立案资料的同时,还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后,在法院的积极协调配合下,促成双方和解,60名职工顺利拿到了工资。

“劳动争议调处中心设立当月,最多一天内完成过9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及调解工作,并当场出具调解书。”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翟微说。

诉调对接工作模式既发挥了法官的专业性、权威性,又发挥了工会调解员了解劳动者的优势,形成了化解纠纷的合力。据统计,5年来,全省工会系统共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1525件,结案1205件,为职工挽回损失金额共6258.84万元。

保就业、稳民生,柔性处理创双赢

“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双赢,职工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企业的发展经营也要得到保障,你输我赢不是最好结果。”李龙熙说,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最大优势在于,法官、律师和工会干部站在三方的角度,既讲法又讲情,避免当事人直接对抗,推动交流、缓和矛盾,促成一个双方在利益和感情上都能接受的结局。

2017年5月,长春某制药公司6名职工代表100余名职工来到吉林省总请求援助。该公司工资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欠缴社保,职工起诉到法院。在详细了解案情时,王雨琦发现只有两名职工证据比较全,于是在向法院递交这两名职工的诉讼文书后,又以法院委托调解员的身份展开调解工作。

“我联系到这家公司的负责人,着重向他阐明多人诉讼离职,公司短时间内难以招聘如此多的熟练工,经营会受到很大影响,也转达了职工理解公司经营困难,不想离职,给补社保就可以的想法。”王雨琦告诉记者,做好思想工作后,在法院主持下,公司与职工达成和解,补缴社保、支付欠薪,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仅避免了一场大规模的群体性诉讼,也保障了职工和公司双方的利益。

吉林省总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以更具人情味的柔性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基本生活,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特殊意义。

(责编:孙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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