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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定海路街道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建立对接机制,职工维权,工会可当天介入、调解——

“直通车”跑出维权“加速度”

本报记者 钱培坚 本报通讯员 赵竺安

2020年12月17日09:2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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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定海路街道总工会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街道劳动监察、企业人事部门建立有效对接,并形成良性互动,让劳动争议调处迈入“快车道”。

职工投诉,街道总工会当天介入、当天调查并给出调解或处理建议……如今,上海市杨浦区定海路街道总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上逐渐跑出了“加速度”。

据悉,职工维权迈入“快车道”的背后,源于定海路街道总工会主动延伸服务触角,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街道劳动监察、企业人事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开辟3条维权“直通车”,促使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形成主动向工会发函、听取工会建议的习惯。

直通仲裁:变“坐等”为主动服务

2019年4月3日,杨浦区定海路街道总工会接到杨浦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接待窗口打来的一个电话:职工姚女士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及7000元差旅费,要求用人单位偿还。

2018年,姚女士入职某商务咨询公司上海公司,双方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及培训协议,并约定姚女士若在职期间主动离职,需支付3万元培训赔偿金。入职后,姚女士即被上海公司派到北京总部参加培训,3个月的培训期满后,姚女士因故辞职,但用人单位拒绝发放两个月工资及7000元差旅费。

翌日,定海路街道总工会赶往该企业调查。用人单位认为姚女士所述无误,但她培训结束后第二天就要求离职的做法太过分,且由于有约在先,她必须赔偿3万元培训赔偿金,单位才同意其离职。

双方争执不下。定海路街道总工会随后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建议书:职工违约在先,单位依照协议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是正当行为,但赔偿金额应该有相关的实际支出依据,不能以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准。劳动者的工资是其正当收入,企业应该及时支付,差旅费是因为工作而产生,必须按规定报销。建议书发出后,街道总工会又分别找企业相关负责人与职工谈心,双方均认为“分开结算”方案合理并达成一致协议。

在定海路街道总工会副主席黄佳看来,开通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接待窗口的“直通车”,工会组织从“坐等”职工上门维权变成主动送服务。

直通监察: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徐女士是一名保洁工,2019年离职时,她有未休年休假共计11.5天,加班未休调休3.5天,由于企业不愿将这些假期折算为工资,她于当年6月28日前往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当年7月2日,街道劳动监察将此案告知定海路街道总工会。当天,街道总工会即找到徐女士了解情况并走访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认为,徐女士的工龄已超过15年,每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但2018年其已休5天年假,还有5天未休,由于已跨年度,企业愿意以现金支付这5天未休年假。2019年徐女士已休年休假2天,按5月13日辞职前的年休假比例来算,她尚余3天未休,但辞职是她主动提出的,所以企业无法给予3天未休年假。至于3.5天调休,企业愿意以现金结算。

根据调查结果,定海路街道总工会给出建议书:由于用人单位确有跨年度使用年休假的惯例,徐女士2018年未休的年休假应该是有效的,企业应给予现金支付。2019年徐女士未休的3天年休假,企业也应该以现金方式结算。用人单位同意工会的建议后,徐女士却认为补偿少算了。街道总工会请来街道监察、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黄佳认为,开辟与街道劳动监察的“直通车”,其意义不仅在于及时将劳动纠纷就地解决,更在于调解时可以与劳动部门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直通企业:工会建议书受到重视

日前,定海路街道总工会收到一份某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发函。发函内容为:该用人单位招聘了一名职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职工考核合格才能上岗。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对该职工进行考核,认为其未通过,拟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特报备街道总工会。

接到发函的当天,定海路街道总工会立即联系职工了解情况。该职工反映,其试用期考核未通过是因为考核当天他因病发挥不佳。为了证明所言无虚,该职工出示了病历卡。街道总工会当即与用人单位联系,查看他的考核记录、劳动合同以及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两天后,街道总工会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建议书:建议给予该职工再次培训和考核的机会;如果仍不合格,考虑到当下求职不易,建议给予其转岗的机会。如果仍不符合企业的要求,企业此时使用单方解除更妥当。用人单位经过慎重考虑,采纳了工会建议。

黄佳说,企业给街道总工会发函,体现了对工会组织的重视。因此,工会组织不仅要及时回应,通过建议书的方式对企业的提问予以解答,给出的结论也要合法合情合理。

(责编:孙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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