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波
2021年05月17日09:10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玉波)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条例》强化了政府协作支持力度,明确上级工会可跨级监督,解决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践中“监督职责不明”“不敢监督”“监督协作没有依据”等问题。
《条例》于2018年10月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项目,2019年、2020年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自治区总工会高度重视,在自治区人大社会委的带领下,先后赴广东、安徽、江苏进行了区外立法调研,“在区内外调研及征求区总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反复推敲,共修改了6稿30余次”。
《条例》强化了政府的协作支持力度。一是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二是规定了政府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协作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三是明确规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公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息。
《条例》明确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同时明确了不同层级监督主体的职责。根据《条例》,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经所在工会同意,可以直接进行监督。这一“跨级监督”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上级工会不能监督”的问题,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充分体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特性,通过沟通协商,将工会的“柔性监督”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刚性监督”有机衔接,既互相协作又互为补充,力争有效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自治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加充分地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