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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浙渝出台办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2021年11月19日13:06  

河北:平台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

河北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聚焦规范用工、制度保障、权益保障等方面,并提出一揽子举措。

《办法》提出,各级主管和监管部门、工会等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企业要主动履行用工责任,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

《办法》明确,企业应建立劳动报酬公平合理增长制度,逐步提高劳动者报酬水平,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合理管控劳动者工作时长。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工会督促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

《办法》提出,要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双向交流机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困难、诉求及意见建议。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

浙江:企业制定修订平台算法应听取工会意见

近日,浙江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当履行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并引导督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重庆:平台要就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近日,重庆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提出21条措施。

《意见》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方式用工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劳动保障权益相关内容并实施监督。

《意见》提出,要完善公平就业、最低工资保障等系列制度。在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等有关事项方面,平台要与企业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开展集体协商。

为强化多方联动,《意见》提出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

来源:《工人日报》

(责编:蔡雨荷、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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