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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沙湾县一乳业公司单方面解雇职工并拒绝支付补偿金遭遇败诉

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违法

吴铎思

2022年02月10日15:1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新疆沙湾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并判决该公司支付职工张某经济赔偿金3.6万余元。

2016年,张某与该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4月续签了5年的固定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合同期内,该公司以张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向沙湾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于是起诉至沙湾县人民法院。

经沙湾县人民法院查明,该公司在明知张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与其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终止合同前也并未按照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由此,法院判定该公司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张某3.6万余元赔偿金。该公司不服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张某续签的5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已超过张某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对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工人日报》

(责编:蔡雨荷、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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