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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职工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权

企业解雇职工未听取工会意见,违法

吴铎思

2022年05月12日09:41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务工者徐某平起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雇一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将徐某平解雇后才召开工会会议,不符合法律程序,遂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徐某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100元。

徐某平本是新疆某物业公司的职工,负责收取业主相关费用。2020年7月8日,徐某平因与公司经理马某广发生争执,下午未到工作岗位,随后还申请了调休。

2020年7月11日,徐某平接到马某广的电话,被告知单位已经和她解除劳动关系,不必回来上班。7月19日,徐某平再次申请回单位工作时遭到拒绝。

两个月后,该物业公司将与徐某平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了公司工会,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接到通知函后,徐某平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该物业公司应支付徐某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50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徐某平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裁决该公司无需支付徐某平赔偿金。不服两审结果的徐某平,申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监督用人单位对职工利益作出的相关决定,并纠正其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事后告知,则属于违法行为,由此判定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不合法。此外,自2020年7月15日零时起,乌鲁木齐全体居民采取居家隔离的防疫措施。该物业公司将徐某平居家隔离的时间计算为旷工,不符合要求,因此该物业公司认为徐某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工人日报》

(责编:蔡雨荷、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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