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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协议依然生效

员工离职后未就业获竞业限制补偿

吴铎思

2022年08月04日10:59  来源:《工人日报》

员工与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被辞退后未提供履行竞业限制的证明,企业也未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竞业限制协议还生效吗?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纠纷,员工张某安获得竞业限制补偿12.5万元。

张某安于2020年1月与新疆某健康产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受疫情影响,张某安未能如期入职。2020年2月15日,新疆某健康产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贺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安居家办公。

同时,张某安与该公司还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张某安在从新疆某健康产业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张某安应在每一季度第一个月送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并于每月20日前告知新疆某健康产业公司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及工作情况。竞业限制期内新疆某健康产业公司每月向张某安支付1万元补偿金。

2020年5月,贺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安,由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2020年6月19日,贺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1年4月16日,张某安在微信上收到了贺某发来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

新疆某健康产品公司认为,自张某安于2020年6月30日离职起,张某安未定期报告个人信息及就业信息,公司也未要求其履行相应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该竞业限制协议从未履行,可以解除,且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张某安提出与新疆某健康产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就业,公司亦未提供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应于劳动合同上的2020年1月15日起,并提供了微信截图等证明其在2020年6月后仍然为公司提供劳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安提供的相关微信记录,不能证明2020年7月之后仍为新疆某健康产品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2020年6月30日解除。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张某安履行以上约定的前提是张某安再次重新就业,张某安在离职以后未再就业,且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行为,因此新疆某健康产品公司应按双方协议约定额外支付张某安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新疆某健康产业公司支付张某安欠发工资14617余元、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2.5万元、支付解除劳动补偿金1.31万元。

张某安与新疆某健康产品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皮博、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