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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劳模法律服务团线上线下结合解决职工法律需求——

“专家服务”定时上线 “疑难杂症”联动化解

赖志凯

2024年04月07日09:02  来源:《工人日报》

“给我代理案件的是劳模律师,而且还是免费的。”日前,小张高兴地向同事介绍自己的代理人。仲裁阶段,小张由于单位拖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等与单位发生争议。后来,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的劳模律师金晓莲的帮助下,小张胜诉。

这是北京市劳模法律服务团服务职工的一个缩影。2020年6月19日,为了解决疫情期间职工遇到的法律需求,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开通了一条专门的劳模律师咨询专线。经过近4年的发展,咨询专线已发展成为线上线下联动的劳模法律服务团,随时关注职工法律需求,解决职工法律方面的“疑难杂症”。

始于劳模律师咨询专线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打乱了职工正常的生产生活。一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亟待解答。同时,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第一时间告知职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成为疫情期间北京工会法律维权工作的重点。

“中心在北京市总的领导下,结合工会的维权职能,在北京工会原有12351服务职工热线的基础上,从全市享受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专业律师中,聘请了7名在劳动争议领域长期从事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劳模律师,组成工会劳模律师团,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何跃红介绍。

2020年6月19日,劳模律师咨询专线正式开通。

“我原以为值班很轻松,就是解答一些劳动争议相关的问题。没想到值班第一天,我解答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后来还有关于婚姻、财产继承的。”有20多年农民工维权经验的律师时福茂说,“没想到来咨询的职工这么多,我一下午就接了20多个电话。”

助力劳动关系和谐

“褚律师,太谢谢您了,没想到两天时间就解决了我们大半年的困扰。”近日,职工代表小刘激动地对北京市劳模法律服务团劳模律师褚军花说,“我们这近200人,终于也有补偿了。”一个“也”字道出了小刘的心酸。

原来,小刘是某大型企业的劳务派遣职工,由于企业面临整体搬迁,数百职工的职业生涯发生重大转折。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劳务派遣职工却没有任何补偿。

“我们心里清楚,厂子转型搬迁拦不住。在厂子干了几十年,突然没工作,家里不能断炊吧。”一位职工代表说,工人们只想尽可能拿到更多的离职补偿。其他职工代表也纷纷打开话匣子,问题一个接着一个。这一幕发生在褚军花与职工代表的第一次调解见面会上。

“首先介绍一下,我们是北京市总工会的公职律师,大家都别担心,我们会依法进行调解,让大家与企业都平稳渡过这个难关。”褚军花的承诺给职工们吃了“定心丸”。

调解前的两个月,褚军花和同事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等相关人员经过了多轮的沟通和协调,最后制定将职工的情况进行分类、按类出调解方案的调解方法。

“有一些休病假职工、‘三期’女职工的合同要依法顺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合同未到期职工和合同将要到期的职工情况不同,要分开计算补偿……”褚军花说,要对每一类职工的诉求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最终,2023年12月底,经过两天的调解,该企业193名职工都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调解协议,职工共拿到各种补偿费用1700多万元。

让职工享受“专家服务”

一本《劳模维权日记》,记录了劳模法律服务团从2020年成立至今为职工维权的故事:“背包法官”冯晓光进企业为职工答疑解惑;“调必成”律师常卫东代理案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女刑事法官”张勇走进国有企业讲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目前,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有21名成员,由8名劳模法官和13名劳模律师组成。北京市总根据职工的法律服务需求,现已形成“1+5”的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方式。“1”是一条“劳模律师咨询专线”。“5”包括:劳模大讲堂,为基层工会送法上门;劳模律师点评案例,为职工以案释法;劳模在线说法,为职工在线讲法;劳模律师代理案件,做职工的私人律师;劳模律师调解案件,做劳动争议调解员。

《劳模维权日记》记载了这样一组数据:2020年以来,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共开展“劳模律师咨询专线”值班126人次,为职工解答问题358人次;开展劳模大讲堂26场,培训7000多人;在线开展“劳模在线说法”20期,点击量179万次;为职工代理案件32件,共计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244.29万元;调解案件20件,涉及1610人,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2698.03万元。服务得到职工的认可和好评,共收到职工赠送的锦旗6面。

“让劳模律师参与到职工的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代理案件的工作中,让劳模法官参与到职工的普法宣传工作中,是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大胆创新和尝试。经过4年的时间,我们也看到了切实的成效,让普通职工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享受到了‘专家服务’。”何跃红说,“这也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提供有益范本。”

(责编:皮博、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