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26日16:56 來源: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積極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9年7月9日)
為推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加強維權機制建設,推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現就工會進一步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在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由行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同級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就行業內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勞動定額標准、最低工資標准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在縣級以下區域推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作出了規定,為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了法律依據。
推進行業集體協商,建立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我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適應了我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和勞動關系深刻變化的需要,是加快建立行業內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實現工會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重要手段,也是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增強工資集體合同實效性的重要舉措。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有利於推動建立企業職工工資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構建職工對工資分配的民主參與和監督機制﹔有利於完善勞動用工管理,促進建立統一、規范、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促進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各級工會要充分認識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推動建立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增強實效性,使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二、抓緊建立和完善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
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要著眼於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據行業和企業實際,從職工工資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入手,先易后難,循序漸進,注重實效,逐步提高。
1.把握協商范圍。同一行業的企業,特別是同行業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是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點。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依法在縣級以下區域內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開展。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從實際出發,探索在縣(區)及以上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2.明確協商主體。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可根據實際確定協商主體:由行業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下同)與行業內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協商﹔由行業工會與行業內企業方推薦產生的代表進行協商﹔由行業工會與行業所屬各企業行政進行協商﹔未組建行業工會的,可由行業所在區域的工會代行行業工會的職能,與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協商。
3,選好協商代表。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代表要按照《集體合同規定》所規定的程序產生。職工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工會選派,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一般由行業工會主席擔任。未組建行業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行業所在區域工會選派,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可由行業所在區域相應一級的工會主席擔任,也可由上級工會選派或在上級工會指導下從本行業內企業工會主席中民主推舉產生。
4.突出協商重點。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是:行業最低工資標准、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和工資支付辦法等。當前,應重點圍繞勞動定額、工時工價標准進行協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定額標准的協商共決機制。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標准的確定,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為原則,做到科學合理。隨著先進技術的應用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雙方應通過集體協商及時修訂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標准。行業內各企業工會,還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定額、工時工價標准或工資標准等相關問題與企業行政簽訂補充協議。
5.規范協商程序。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要嚴格履行協商程序,充分表達行業職工的意願要求,協議內容應得到雙方的一致認可。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方提出協商要約或回復企業方提出的協商要約。
(2)做好協商前的各項准備工作,特別是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收集了解相關資料、信息及企業和職工意見,確定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議題。
(3)進行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草案)。
(4)建立了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地方,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該提交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在行業工資集體合同框架下,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開展二次工資集體協商的,其確定的勞動報酬標准不應低於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具體做法應參照《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
(5)行業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后10日內,工會應當協助企業方將行業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行業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雙方協商代表應將已經生效的行業工資集體合同以適當形式及時向行業內企業和全體職工公布。
(6)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同意中止協商的,工會應積極作好向職工說明情況和下次協商的相關准備工作。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工會可在原行業工資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企業方書面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並發出協商要約。
6、及時調處爭議。對在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當盡量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工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轄區內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在履行行業工資集體合同中發生爭議且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工會應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並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處。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工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勞動爭議發生、調解、仲裁和依法裁決期間,工會應教育引導職工樹立依法有序解決爭議的意識,避免採取過激行為。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的重視和支持。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和政策的制定,爭取人大、政協加強對行業工資集體合同履約情況執法檢查和監督﹔著力推動各級政府主導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協助政府強化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資制度、工資指導線制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信息發布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工資調控體系﹔依托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加強對行業工資集體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宣傳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積極作用,為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環境。
加強行業工會組織建設,為加強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業職代會制度,為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各級產業工會要加強對本產業、行業所屬企業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調查研究,在制定行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勞動定額標准等方面加強指導服務。
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要加強對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總結和指導服務。注重發揮勞動工資問題專家學者的作用,為工會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大力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在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職工協商代表的培訓,為推動建立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供咨詢服務。
各地工會還應從實際出發,參照本指導意見精神,推動建立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