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05日13:57 來源: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關於中國工會會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中國工會會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辦辦公廳
2019年4月19日
抄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工會
關於中國工會會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工會會徽的制作、使用,根據《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工會會徽是中國工會的象征和標志。工會各級組織和每一名會員,應當尊重和愛護會徽。
第三條 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並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
第四條 為保持會徽的嚴肅性,會徽須按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的標准制作。
會徽為圓形,直徑為20A(A為長度單位)的會徽,“中”、“工”兩字筆畫寬度為1.4A,兩字外圓線寬度為0.3A,“工”字與“中”字之間、“中”字與外圓之間的間距為1.25A,“工”字上下半圓形之間的間距為1.5A。會徽底色為紅色,藝術字造型及外圓線為金黃色,顏色標准為:紅色(C0、M100、Y100、K10)﹔金黃色(C0、M10、Y100、K0)。
在實際應用中,可根據不同場合需要按規定確定尺寸,但不得改變顏色、比例關系。中國工會會徽具體制法圖案如下:
第五條 中國工會會徽的使用范圍:
(1)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服務陣地﹔
(2)召開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執委會議和地方各級工會代表大會、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等重要會議,工會重大活動﹔
(3)各級工會組織頒發的獎狀、証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証件﹔
(4)工會報刊和出版物、新媒體文化產品、網站。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會徽及其圖案須經縣級和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批准。
第六條 會徽可制作成徽章,供工會會員和工會干部佩戴,直徑為25毫米。徽章金黃色部分採用“浮雕”手法,字面凸起,呈現立體感。
第七條 懸挂會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會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庄重。
第八條 各級工會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規定的會徽。
第九條 會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商業活動等場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工會組織對所在地區、所轄范圍內工會會徽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的情況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