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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17年05月26日17:04  來源:中華全國總工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需要,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6年1月8日

關於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截至2014年底,我國農民工人數達2.74億,是推動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的職業健康。近年來,我國先后公布了《職業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劃和職業衛生標准,監管力度逐步加大,職業病防治能力和服務體系持續加強,診斷服務的可及性和診斷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由於一些用人單位不履行防治主體責任,健康監護不到位,加上部分農民工缺乏職業防護和維權意識,農民工罹患塵肺病的勢頭並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時診斷、救治和賠償的問題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為進一步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有關要求,預防、控制和消除塵肺病危害,切實保護農民工職業健康和相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加強農民工塵肺病源頭治理

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粉塵防治規章制度和責任制,落實粉塵防治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粉塵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粉塵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防塵設施“三同時”,確保新建設項目粉塵防護設施齊全有效。按照要求開展工作場所粉塵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加強防塵設施設備維護管理,配備合格有效的個人粉塵防護用品。強化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宣教培訓,提高農民工的粉塵防范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各地要抓住國家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契機,強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淘汰粉塵危害嚴重的落后產能,主動關閉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小礦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能源等行業管理部門,深入開展礦山開採、建材生產等粉塵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的專項治理。加大對用人單位粉塵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工藝落后、粉塵危害嚴重且整改無望的企業,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建立粉塵危害企業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企業堅決予以曝光。加大塵肺病事件的查處力度,對出現群體性塵肺病的用人單位,依法從嚴從重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大力推進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用人單位要為農民工建立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依法對農民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書面告知檢查結果,並為離開本單位的農民工提供檔案復印件。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有職業禁忌的農民工從事粉塵作業,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健康禁忌的,應當調離有健康損害的工作崗位。對疑似塵肺病農民工應當及時安排進行診斷,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農民工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規劃、科學布局、合理設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優化檢查流程,加強質量控制,為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並可根據需要,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范圍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疑似塵肺病和職業禁忌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並將疑似塵肺病報告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

三、認真做好塵肺病診斷鑒定和醫療救治工作

勞動者有粉塵接觸史且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符合塵肺病特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塵肺病相關臨床診斷。符合職業性塵肺病相關診斷標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加強有關部門協調,提高效率,盡快作出職業性塵肺病診斷。沒有証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各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針對當前農民工塵肺病診斷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研究制訂具體辦法,簡化診斷程序,縮短診斷時間,切實解決農民工塵肺病診斷的實際困難。對診斷有爭議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要按照“方便治療、療效可靠、價格合理、服務周到”的原則,優化塵肺病定點醫療機構設置。有關科技行政部門要將塵肺病防治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列入有關科研計劃,組織產學研醫等方面的優勢力量,加大科研攻關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將療效可靠的塵肺病治療藥品列入各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務人員培訓,規范塵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塵肺病治療技術水平。

四、有效保障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

要大力推進《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落實,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對於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查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依法落實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於未參保塵肺病農民工,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先行支付,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五、切實解決特困塵肺病農民工醫療和生活問題

未參加工傷保險,且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塵肺病病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應待遇,並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實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納入大病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體系。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決醫療救治問題的,要採取多種措施,使其獲得醫療救治。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對塵肺病農民工遭受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各地要出台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為塵肺病農民工獻愛心、送溫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關愛相結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決塵肺病農民工的生活困難。

六、全力維護塵肺病農民工職業健康權益

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努力把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依法對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通過政府與工會聯席會議、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集體協商、職代會等途徑,反映農民工塵肺病防治訴求,推動解決農民工塵肺病防治突出問題。加強平等協商和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保障農民工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對用人單位塵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農民工相對聚集的行業企業,深入開展群眾性職業危害隱患排查活動。

七、全面強化政府落實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將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職業病防治規劃,納入本地健康城市的創建工作,加強領導協調,研究落實解決農民工塵肺病防治的重大問題,加強塵肺病防治能力建設,保証塵肺病防治工作的經費。各級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能源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落實防治監管、醫療服務、經費保障等責任,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責編:閆妍、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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