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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頒布實施評價規范 推動協商規范化科學化

江蘇集體協商質效評價有了地方標准

量化評價三個方面54個得分點體現規范目標,同時以企業自我評價為主,引導企業定期“自我體檢”

2017年08月23日09:01  來源:《工人日報》

8月14日,江蘇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下發通知,要求轄區各地相關部門單位貫徹實施《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規范》。此前,由江蘇省總、省人社廳、省經信委、省企業聯合會、省工商聯等共同起草的省級地方標准《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規范》,已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正式實施。據介紹,此舉在全國尚屬首創,填補了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的空白,將進一步推動集體協商工作規范化和科學化。

近年來,江蘇省的集體協商建制率一直穩居全國前列,目前,集體協商建制企業數已超過36萬家,覆蓋職工1700多萬人。為進一步促進集體協商提質增效,江蘇省總工會聯合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其他成員單位,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全面總結全省各類企業集體協商工作發展的創新成果,共同編訂了這一“評價規范”。

該“評價規范”明確了協商主體,規范了協商程序,優化了協商內容,強化了職工參與力度。同時,從集體協商的過程、結果以及知曉度和滿意度等三個方面對工作質效進行量化評價,以規范性附錄的形式,將評價內容分為9個項目、27個條款和54個得分點,突出職工受益、企業發展與勞動關系和諧的目標取向,發揮質效評價對改進和提高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引性作用。

據介紹,該“評價規范”注重職工對集體協商工作的知曉度和滿意度,集體協商結果、集體協商知曉度和滿意度分值佔比達60%(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更加注重倡導集體協商制度的常態化運行和多樣化實現﹔明確要求除了每年一次的工資集體協商之外,“年度內解決勞動關系問題的集體協商至少兩次”,集體協商結果除了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根據需要制作文件或會議紀要﹔更加注重集體協商內容合理務實,明確提出協商議題應符合企業實際,體現多數職工意願,反映職工合理訴求,“每次協商應突出一、兩個涉及勞動關系的重要事項或具體問題”。

此外,對集體協商工作質效以企業自我評價為主,引導和指導企業定期進行“自我體檢”、持續改進、日益提高。同時,注重評價結果綜合運用,激發企業不斷增強深化集體協商工作的內在自覺性,由縣級以上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開展第三方評價,“對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企業,優先推薦企業、主要經營者及工會、工會主要負責人等參加相關評先評優活動”。(記者王偉 通訊員王靜)

(責編:閆妍、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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