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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論壇:“互聯網+”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思考

劉瑛

2017年09月20日09:19  來源:工人日報

與傳統的“企業+勞動者”的用工模式不同,“互聯網+”新型用工模式充分發揮了閑置人力資源和生產資料的使用價值,不僅給人們帶來生活的便利,也有助於產業轉型升級。當然,“互聯網+”用工模式可能帶來的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也引發人們的探討。 現階段,我們還需從勞動法倫理的角度思考這一用工模式下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以使其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

“互聯網+”通過科技創新和理念更新帶來了創新創業的熱潮,不僅豐富了產業形態,也出現了“平台+個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其從業人員一般稱之為“網約工”,他們通過平台與客戶建立聯系並提供勞動服務,從而獲得勞動報酬。

與傳統的“企業+勞動者”的用工模式不同,這種新型用工模式充分發揮了閑置人力資源和生產資料的使用價值,不僅給人們帶來生活的便利,也有助於產業轉型升級。當然,“互聯網+”用工模式可能帶來的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也引發人們的探討。 現階段,我們還需從勞動法倫理的角度思考這一用工模式下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以使其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

對“互聯網+”下的用工模式實行差異化的協調機制

互聯網平台與“網約工”之間的關系比工業化時代的勞動關系更自由和彈性,若秉承固有思維,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協調治理模式,無疑會極大地抬高互聯網平台經濟的門檻,阻礙新興行業發展。

當下,不少互聯網平台以“商業合作”之名行雇佣之實,不與“網約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予勞動保障、不承擔雇主責任。與此同時,各大平台上的“網約工”群體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有全職的、有兼職的,有長期的、有臨時的,有就職於一家平台的、也有在多家平台注冊的。他們的工作時長、服務頻次、主要收入來源、對平台的依賴程度都不一樣。有相當一部分人並不以與平台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甚至排斥建立勞動關系。如果以統一的標准要求平台與“網約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不僅起不到保護從業人員的作用,也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國家戰略相悖。

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制的現狀下,各類互聯網平台企業很可能在法律模糊地帶野蠻生長。為避免這種無序狀態給新興行業帶來發展危機,應當對“互聯網+”下的用工模式實行差異化的協調機制,按照構成勞動關系、勞務派遣關系、勞務關系等不同的情形,分門別類進行監管。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政策引導,盡快完善法律規制,為互聯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奠定法治基礎。

割裂勞動關系與勞動權益保障之間的因果關系

為了保障“網約工”的勞動權益而泛化勞動關系,這不利於新興互聯網平台經濟的發展,但如果因此犧牲平台從業人員的利益也有悖於發展的初衷。傳統勞動法理論中把勞動權益和勞動關系捆綁的思路應當予以矯正,割裂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平衡好發展新經濟和保障“網約工”權益的解決之道。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規范引導職責。對構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形態,應督促平台企業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保障“網約工”權益,對不構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形態,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應堅持法律底線原則,通過法律法規、政策、行業規范等明確“網約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執法部門要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不能讓“網約工”成為勞動權益保障的“盲區”。

其次,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承擔維護“網約工”權益的主體責任。一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長、專兼職狀況、個人意願等情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並應當根據工作性質為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商業保險。三是加強對“網約工”的培訓,幫助他們熟悉工作流程、待遇保障、利益分配制度、晉升體系和渠道等,使之明確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四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比如工作時長不能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勞動保護不能低於法定標准,人身權益不受侵犯等。五是保証網絡信息安全,不能隨意泄露勞動者網上注冊資料,侵犯勞動者隱私權。

第三,行業協會要承擔行業監管職責。制定符合“互聯網+”特征的行業監管制度,維護市場公平,杜絕互聯網勞動用工領域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探索互聯網平台企業創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理論與實踐,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增強工會服務“互聯網+”時代下職工群體的能力

互聯網時代勞動者內部組織化程度在下降,技術的進步導致同一平台下的“網約工”甚至沒有見面的必要,工會組織應主動適應“互聯網+”的發展,擴大組織覆蓋面,把服務對象從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拓展到非勞動關系下的靈活就業人員,將“網約工”納入工會工作服務體系,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一,創新工會服務形式。利用工會網絡載體,向“網約工”開放工會服務體系,提供幫困救助、職工培訓、技術比武、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會員服務項目。對符合條件並有入會意願的“網約工”,提供簡便易行的入會手續,使其成為工會組織的一員。

第二,創新工會工作方式。集體談判是勞工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工會工作的重要內容,但“互聯網+”背景下的集體勞動關系組織難度加大,工會應當創新工作方式。地方工會可以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別的“網約工”遴選協商代表,主動向同一行業的平台企業提起涉及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內容的協商要約,開展行業集體協商。由於互聯網平台企業幾乎不受地域限制,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也應突破“縣級以下區域”的限制。平台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地方工會可以組織平台旗下的“網約工”進行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行使民主參與權。

第三,教育引導“網約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充分預警在缺乏法律規制條件下“網約工”的勞動風險,引導參與者充分評估個人及家庭對這一就業模式的風險承擔能力,做出謹慎的工作選擇。加強對網絡用工的勞動法律監督,提升勞動者利用已有法律制度保護自己的維權能力。提醒勞動者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和購買商業保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責編:實習生、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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