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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提出勞動關系變更須聽取職工意見

涉及13項內容,條文數增加3條

2017年11月27日08:42  來源:《工人日報》

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據上海市總工會勞動關系部負責人介紹,《修改決定》新增和修改的條文共13條,條文數量從48條增至51條。

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上海市各級政府應當通過與工會召開聯席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推進本地區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針對近年來部分企業在轉型改制、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調整中,對職工的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不夠重視的問題,此次修改規定,包括非公企業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中職工分流安置、經濟補償等勞動關系變更的方案都要通過職代會,讓職工知情審議﹔明確“企事業單位決定改制、合並、分立、搬遷、停產、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問題,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職代會部分運行方式和操作程序不夠明確的問題,本次修改增加了“職工代表人數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團可以設三至五人﹔職工代表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團人數不得少於七人”“職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選舉大會執行主席一人,主持召開職工大會”的規定。

對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的事項卻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規定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糾正,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並給予書面答復”。

本次修改新增規定:市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與同級工會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情況。

同時提出,對企事業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整改意見書,要求企事業單位90日內予以糾正﹔當出現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引發群體性勞動糾紛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工會開具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的企事業單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工會的處理建議書督促企事業單位在30日內予以改正﹔對上述企事業單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總工會按照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該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增強了執法剛性。(記者錢培堅)

(責編:實習生、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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