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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協商協調為主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姜穎

2018年01月02日10:26  來源:《工人日報》

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面臨新時代勞動關系主要矛盾的變化,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就業質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完善政府、工會和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這為我們今后調整勞動關系指出了明確的方向。

十九大報告提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一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的重大判斷,提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個判斷不僅符合我國發展的現實,也反映了人民的心願。我們隻有把握了社會主要矛盾變化這一關系全局的歷史性變化,才能適應新時代對黨和國家各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才能回應全國各族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期待。

勞動關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目標,5年來,我們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法治保障的總體思路和工作機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並作出工作部署,取得積極成效,就業狀況持續改善且穩中向好,職工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社會治理體系更加完善,勞動關系總體保持和諧穩定。

隨著新經濟、新業態的不斷發展,我國勞動關系日益復雜,不同性質和不同類型企業的勞動關系呈現不同特點,企業經營模式和用工方式多樣化,依托新業態、共享經濟的靈活就業方式和就業人數不斷增加,勞動關系呈靈活化和碎片化。勞動力市場供給發生較大變化,新生代逐漸成為勞動力主體且訴求多元化。他們更注重體面勞動,如休息休假、未來發展、工作環境等,特別是其在工作中是否得到尊重,對民主、公平、正義等方面也都有了更高的要求。這也正是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在勞動關系領域中的變化和體現。面臨新時代勞動關系主要矛盾的變化,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就業質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完善政府、工會和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這為我們今后調整勞動關系指出了明確的方向。

堅持以協商協調為主,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雙方既有利益矛盾的一面,也有利益統一的一面。不同國家由於受歷史、文化、政治、法律等諸多方面的影響,勞動關系及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模式都各有特點,但近年來,勞動關系調整整體呈現由對抗走向合作的趨勢。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指出,改革開放給勞動關系帶來的變化,並“沒有改變我國勞動關系的社會主義性質”。現階段的勞動關系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具體利益差別的矛盾,完全能夠在合作、協商、協調、依法調處的基礎上得到解決。因此,勞動關系應當在人民內部以協商協調的方式調整。而協商協調的理念和方式應貫穿於勞動關系調整的全過程,既包括宏觀層次中的立法、政策制定,也包括中觀層次中行業或企業相關決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還包括微觀層次中企業與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訂立或勞動爭議的處理。當然,強調協商協調時應當立足我國國情,政府要充分發揮協商協調中的主導作用,特別是加強勞動關系的源頭治理和綜合施策,從而為協商協調奠定堅實法律及政策基礎。

做實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發揮宏觀協商協調作用

政、勞、資三方參與協調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和重要方式之一。我國也早已在全國和地方建立了多層次的三方協調機制。但是在實踐中,三方協調機制發揮的作用還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於,一是重視不夠,二是機構、人員不實,責任難以落實,工作機制無法形成。做實三方機制,對於在宏觀上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統籌解決勞動關系重大問題,實現源頭治理有重要的意義。

完善企業民主協商機制,發揮基層協商協調作用

十九大報告強調,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保証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基層協商特別是企業基層協商作為協商民主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內容之一,與職工的聯系最為密切,既關系職工切身利益,也關系到企業的發展。企業民主協商制度具體包括職工代表大會、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廠務公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工會民主協商制度等。雖然這些制度在實際中都不同程度地發揮了作用,但面對勞動關系的復雜變化,職工民主、法治理念的日益增強,迫切需要我們不斷完善企業民主協商制度,避免制度空轉,切實發揮民主協商制度的作用。今后,應加強企業民主協商制度建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經過民主協商程序,有關工資的問題要經過集體協商,相信勞動爭議案件將大大幅減少,勞動關系必將朝著和諧穩定方向發展。

加強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力度,及時化解勞動關系矛盾

近年來,隨著勞動爭議數量逐年攀升,爭議處理難度也在不斷加大,協商調解方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佳方式。今后,應加大協商協調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力度,在企業、行業、街道社區等普遍建立勞動爭議協商會議制度或調解組織,聘請專業人員參與處理,提高協商調解效率,力爭把爭議解決在初期或萌芽狀態,及時化解糾紛。

以協商協調面對新情況,堅持改革創新

近年來,互聯網發展迅速,由此帶來很多關於網絡平台與雇員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系的問題和爭議。面對新業態帶來的新問題,我們應當以開放包容的心態、改革創新的精神對待和研究,特別是在一些問題還沒有認識清楚時,運用協商協調方式就更是處理和解決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的重要方式。

和諧勞動關系是經濟社會進步及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保障。這需要我們立足中國國情,發揮政府主導和法治保障作用,完善政府、工會和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讓協商協調貫穿勞動關系整個過程,推動各層次協商民主建設和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努力奮斗。

(作者為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教授)

(責編:閆妍、王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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