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29日08:29 來源:工人日報
學校排好生育時間表,女老師要按順序排隊懷孕﹔女員工發現產假工資大幅縮水,原來是公司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生育保險費用所致……日前發布的第二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中,“河南省某高中女教師‘排隊生育’事件”和“李某某生育津貼糾紛案”引發熱議,而這兩起案件也引起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高度關注。
全面二孩政策已正式實施兩年多,但用人單位限制或侵害女職工生育權益的現象層出不窮。一直以來,女性作為生育載體,在懷孕、哺乳、養育子女等方面承擔了大量的家庭責任,導致女性在職場受到歧視問題突出。
想生娃得排隊
與新生兒降臨時的喜慶、熱鬧相對比的,常常是“職場媽媽”們可能遭遇的種種冷遇。
案例中,河南省某高中為避免女教職工生育出現“產假式缺員”,制定管理意見要求女教職工有序生育,並要求各學科對可以懷孕二胎的教師限定名額,如果特定時間懷不上,名額將被取消。一些女教師生二胎的時間甚至被排到了2020年以后。
而校方對此解釋:女老師扎堆生孩子,誰來上課、學生怎麼辦?如果聘任短期代課教師,教學質量能不能保証是一方面,沒編制,有沒有人願意干也是一個問題。
記者了解到,有如教師、客服、醫護等女性從業人員較多的行業,“排隊生育”等限制女職工生育權益的現象較為突出。眾多“職場媽媽”遭遇的歧視還有:用人單位不落實“四期”保護﹔對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擅自轉崗、縮短產假、變相降薪或辭退女職工等。
在李某某生育津貼糾紛案中,李某某原本每月工資過萬元,而在她休完產假回崗上班后,卻發現領到的生育津貼僅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原來,公司沒有按其實際工資繳納生育保險費用,致使生育津貼標准降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法規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很多用人單位打起了生育津貼的主意。
雖然國家對生育的投入越來越多,但不少女職工表示,生育的家庭投入依然十分巨大。
想維權? 沒那麼簡單
一邊是生育權益屢屢受損,一邊卻是維權的種種困境。“職場媽媽”維權難,可以在李某某生育津貼糾紛案中窺見一斑。
據承辦此案的上海市普陀區總工會朱雪芹職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負責人介紹,李某某與公司簽訂的幾份勞動合同中,在勞動報酬一項隻標明每月2300元,公司以此為基數繳納其生育保險。盡管李某某實際工資遠高於這個標准,但自2014年起,李某某每月除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2300元是通過銀行轉賬外,其余都是現金發放。手裡既沒有入賬憑証,也沒有簽收單,想要証明自己的實際收入可謂是難上加難。
在律師的建議下,李某某從以往和公司的郵件、短信、微信、QQ等記錄中找到了不少與工資標准和支付有關的內容。這些証據綜合在一起相互印証,成為法院支持其訴求的有力支撐。
“涉及女職工生育權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對相關証據的制作和控制佔有優勢地位,舉証便利,而職工則處於弱勢地位。”全總女職工部有關負責人指出。
“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及各項社保費用等,企業負擔不小。”有企業人力資源經理表示,若女職工扎堆生孩子,企業不得不聘用新人,等休完產假的女職工重返工作崗位,招聘的新人又該何去何從?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崔郁分析,用人單位出於生育成本負擔的考慮不願招錄女性。許多用人單位認為,招錄女性會增加單位的成本負擔。
“很多企業在女職工懷孕后,都會重新安排其工作,至少讓她們的升遷之路戛然而止。”如此職場潛規則,讓不少職場女性要麼改變事業規劃,要麼失去生育意願。
建議生育成本社會化
對於生育權益的保障,《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均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何公然違法?有人認為,這是由於企業違法成本低。
但也有觀點指出,這實際上反映了用人單位追求效益最大化與女性生育成本非社會化的矛盾。二孩時代,用人單位不願在沒有任何補償的情況下,承擔額外的用工成本。而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應探索一條生育成本社會共擔的可行路徑,畢竟這不僅是個人和家庭的事,更是全社會的責任。
2017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函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5省,要求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關“超生即辭退”規定,目前這5省都已進行修改或列入修改計劃。在一些地方實施了幾十年的職工“超生即辭退”的制度,正在退出歷史舞台。
就生育成本社會化如何落到實處,崔郁建議,可以參照大學生、殘疾人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稅費減免政策,研究並制定對雇佣女職工超過40%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稅費減免政策﹔對用人單位為女職工在產前檢查、哺乳時間和產假崗位替補中支付的工資以及為產假期間女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延長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等給予財政補貼。
“打消大眾生育的后顧之憂,這就需要有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保駕護航。”全國政協委員、全總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李守鎮建議,應強化女性就業保障制度、完善生育保險和家庭福利政策、大力促進生育成本社會化,從而緩解職工生育和勞動關系的沖突。(記者 彭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