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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協商程序 強化職工參與

青海集體協商有了質效評價標准

2018年06月08日08:10  來源:工人日報

青海省人社廳、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省工商業聯合會日前聯合制訂《青海省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標准》(下文簡稱《評價標准》),並實施第三方評價,力促集體協商提質增效,助推企業健康發展,保障和改善職工權益。

據介紹,《評價標准》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明確協商主體,規范協商程序,優化協商內容,強化職工參與,突出協商質效,力推全省集體協商工作覆蓋更加廣泛、運作更加科學、作用更加凸顯。

《評價標准》規定了評價范圍、評價總則、評價內容、評價細則、評價方法等5方面重點內容。其中,評價內容包括集體協商過程、集體協商結果、集體協商知曉度和滿意度等3項具體內容、9項評價項目、54條評價細則,總分值為100分。

在保障和改善職工權益方面,《評價標准》明確提出:“職工依法參與集體協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民主權利得到落實﹔經過集體協商,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等基本權益得到保障。”

據悉,青海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將通過貫徹實施《評價標准》,指導企業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規章制度以及協調處理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等納入集體協商范疇,進一步加大職工參與力度,讓職工的關注、參與、受益、評價與監督成為企業勞動關系協調穩定、和諧發展的內生動力。

根據《評價標准》,對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企業,青海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優先推薦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及工會、工會主要負責人參加各類評先評優活動。對拒不開展集體協商或不開展自我評價的企業,不推薦其參加各類評先評優活動。 (記者邢生祥)

(責編:王瑤、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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