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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協商”,讓權益保障之網罩到更多職工

陳曉燕

2018年07月17日09:36  來源:《工人日報》

讓職工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這是包括“微協商”在內的工會工作諸多創新之舉的目的,也是工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據近日《工人日報》報道,江蘇省阜寧縣總工會探索並建立工資“微協商”模式,即企業勞動雙方在開展集體協商的基礎上,對部分特殊工種崗位和群體,採取小范圍、多層次、一對一的協商形式。“微協商”模式今年在該縣268個企業推行,惠及萬余特殊崗位職工。這是阜寧縣總工會以問題為導向而採取的一項務實靈活之舉。

“微協商”針對的是部分從業人員較少、在集體協商中不能一次性覆蓋的相對特殊的工種崗位和群體,比如后勤保障、保安保潔、機械維修、技術攻關、檔案管理等。

我國企業集體協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運行機制。依照程序、規范協商,有助於勞動雙方平等、充分地溝通,確保協商質量和效果。但再完善的制度也難以“包打天下”。實踐中,集體協商的權益保障網無法罩到所有職工、兼顧職工所有權益。在某些情況下,能不能採取更加靈活、更有現實針對性的協商方式,作為集體協商的補充,成為不少地方工會努力探索的現實課題。

比如,集體協商一般一年一次,協商一次可能要花十天半月甚至數月。而職工訴求多元,尤其是一些具體的權益事項可能等不及或不適合在集體協商中進行商討﹔集體合同劃定的是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權益的“底線標准”,一些人數較少的工種崗位職工往往有進一步訴求﹔一些小微企業建立集體協商機制有一定難度等等。制度上的創新迫在眉睫。

“微協商”正是一些基層工會在探索更加靈活、有彈性的協商機制的一項創新舉措。首先,它的產生方式靈活。既可以由企業工會和行政協商確定“微協商”人群,也可以由職工通過個人或車間代表以口頭、書面、微信等形式提出協商申請。其次,協商形式靈活。協商地點不限,隻要能坐得下來,車間、工地全都可以﹔協商人數不限,隻要符合條件,群體、個人都行﹔協商時間不限,隻要提前預約,白天、晚上均可。

“微協商”是勞動雙方協商的一種,是“集體協商的補充”。由於它具有協商成本低廉、受益面大、成功率高等特點,很受職工歡迎。

隨著新經濟、新業態的不斷發展,我國勞動關系日益復雜,不同性質和不同類型企業的勞動關系呈現不同特點,企業經營模式和用工方式多樣化,職工訴求趨於多元化,民主、法治意識日益增強,這些都需要我們不斷完善企業民主協商制度,在職代會、廠務公開、集體協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主要協商形式之外,探索更多更豐富的協商形式,增加職工民主參與的機會,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在此方面,不少地方和企事業單位近年來已經作出了探索,創造了像勞資對話會、民主懇談會、民主溝通會、職工議事制等行之有效、深受職工和企業歡迎的協商形式。包括“微協商”在內,這些新的舉措對各地具有啟示和借鑒意義。

讓職工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這是包括“微協商”在內的工會工作諸多創新之舉的目的,也是工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今天,工會工作面臨不少新課題新挑戰,需要各級工會牢牢把握職工需求這一導向,以更加務實的態度,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工作的新路徑新辦法,讓各個行業、領域和崗位的勞動者都能享受到工會的溫暖,感受到工會的力量。

(責編:邱王紫藤、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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