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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出爐,進行聯合懲戒

吉林將動態管理欠薪“黑名單”

2018年12月13日08:22  來源:《工人日報》

為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近日,吉林省人社廳制定實施了《吉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用人單位或相關責任人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工資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含)以上的﹔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工資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含)以上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以上所稱相關責任人,包括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此外,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以上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並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按照《細則》規定,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並按照查處、告知、決定、公示、推送、懲戒、移出、更新等程序開展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並按照相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由相關部門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其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應評價為C級,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察對象,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重點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增加日常巡視檢查頻次,強化專項檢查。

《細則》規定,要對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用人單位或個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違反《細則》規定行為的,將在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被移出“黑名單”,如未改正或在列入期間再次發生違規行為,則期滿不予移出且自動續期2年。同時,已移出“黑名單”者若再次發生違反《細則》規定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將變為2年。(記者柳姍姍 通訊員王詩月)

(責編:王楠、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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