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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工作卻沒有社保,薪水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被辭拿不到雙倍賠償

合同一字之差 全日制員工秒變“鐘點工”

2018年12月20日09:05  來源:《工人日報》

這幾天,農民工金敏珍忙著整理材料打官司。3個月前,拿到大連市甘井子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敗訴裁決,她心有不甘。“憑啥當了6年鐘點工,不交社保,被辭了還不給賠償,說得通嗎?”

6年前,金敏珍到遼寧大連甘井子區一家互聯網服務公司做保潔員。公司承諾每個月的勞務費是2000元,還與她簽了三年“勞動合同”,簽合同不怕隨意被辭,沒多想她就簽字了,其間,她續簽一次。本想著“多年媳婦熬成婆”,今年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可春節后,公司無故解雇她,她申請雙倍賠償,仲裁庭沒支持她,隻因她簽的是“非全日制勞務合同”。

近年來,一些企業打擦邊球哄騙農民工簽“非全日制工”的用工協議或勞務合同,卻干著全日制員工的活兒。《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發現,這些農民工時薪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被辭得不到賠償,中招后也難得到法律支持。

每天工作超4小時的“鐘點工”

58歲的遼寧瓦房店籍農民工金敏珍,在女兒去深圳工作后,一直獨居。2012年2月,為了不耽誤工作,她在市區租了每天30元的床位。每天7點,她都會准時出現在公司的工具間。按要求,每天7:30-9:00,15:00-16:30清掃、拖洗4個樓層的地面,擦洗台面和玻璃門,傾倒洗手間和茶水間的垃圾、廢水。中午她在休息室吃完飯后,就出去清理地面垃圾。此外,她每天負責給會議室打水,打掃會議室等工作。

“簽合同時沒注意名稱,就顧著看工資和工時了,誰知道一字之差差別這麼大。”金敏珍后悔地說。今年2月被辭時申請賠償,才被告知自己簽的是非全日制合同,不能獲得賠償。

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審理的依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68條、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敏珍無法提供每天工作超過4個小時的証據。因此,仲裁裁決不支持金敏珍的訴求。

事實上,金敏珍僅是眾多被騙的“鐘點工”之一。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農民工維權律師王金海告訴記者,他幫助農民工維權,發現過幾十起。在全國范圍這類案件會更多。“用工單位用口頭協議或非全日制勞務合同的形式雇佣農民工全天工作,不僅工資給的不足,有些時薪甚至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還不繳納工傷保險,甚至連意外傷害險都沒有。”

偷換概念讓農民工防不勝防

記者隨機採訪30位來自保潔、促銷、婚慶、演藝等雇佣“鐘點工”較多行業的農民工,反映他們都不同程度遇到過這種問題。一些不法用工單位利用這點,偷換概念將“全日制合同”改成“非全日制合同”,何財三就是受騙的農民工之一。

2017年1月,何財三到沈陽某大型烤肉連鎖店做燒炭工,每天工作時間為11點~21點,午休2小時,月薪1800元。總經理承諾說,隻要他干滿一年,公司就會給他繳納社保。但是,一年后,何財三再提此事,總經理不認賬,還說他是個鐘點工,不繳社保不違法。“我帶著合同找律師咨詢才發現,我以為的勞動合同,其實是非全日制勞務合同,申訴難以得到法律保護。”何財三說。

不僅如此,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混淆視聽,把臨時用工說成鐘點工。今年7月,沈陽異常炎熱,某品牌空調維修人手不夠,雇用孫德龍作為空調維修工,口頭約定月薪1800元。每天早8點到晚21點,孫德龍要跑10余家,中午飯顧不上吃,常在路邊買個雞蛋餅,一整月沒休息。可他發現和他一同工作的老員工月薪3500元,感到委屈的他找到總經理孫學文,孫學文答復說:“你是鐘點工,單位也不考核你,有活就干,沒活就放假,連臨時工都不是,怎麼能拿正式工的錢呢?”這讓孫德龍信以為真。

事實上,許多農民工對臨時工和鐘點工的區別不甚明白,更不用說申請不足的工錢了。“應聘時,就算老板會告知你是臨時工還是鐘點工,我自己都搞不明白,更別說看懂復雜的合同或協議了。”鄭麗華說。她做保潔10余年,從來都是工作4小時以上,身邊做保潔的多半如此。“干這行的沒啥技能,能賺到錢就不錯了,要是覺得錢太少,大部分人選擇離職,而不是維權。”

專家支招化解維權難

“雇佣鐘點工可訂立口頭協議的法律規定,讓農民工們拿不出証據,知道被套路了卻很難維權。”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說。

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他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大部分的口頭協議都成了空口無憑,約定的時薪是多少、工作時間多長都無証可循。而且大部分的鐘點工不打卡、不做考勤,很多企業的員工名冊裡也沒有任何記錄,沒有工作証明,“鐘點工”無法証明自己工作超過4小時,維權難度非常大。因此,應當從立法源頭來細化完善法條,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留好人証、相關証據也可維權。”王金海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發現,許多農民工在被辭退后才想搜集証據,而一些不良單位早就隱藏、銷毀、刪除了,致使法院工作人員取証難度很大。“其實,除了考勤表、打卡記錄外,工友在內的人証,上班期間交接班記錄,能反映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崗位工作職責等規章也可作為維權証據。”

沈陽大全律師事務所農民工維權律師刑燕建議,農民工在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時,要仔細閱讀條款,還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咨詢或尋求法律援助。即便是簽了非全日制勞務合同,隻要能夠証明自己每天工作時長超過4小時或一周超過24小時也可申請賠償。(記者 劉 旭)

(責編:王楠、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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