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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台《辦法》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

明確用人單位職責,要求其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2019年02月15日09:04  來源:《工人日報》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職責,要求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不得有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辦法》要求,要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証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辦法》明確,要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保護,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証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懷孕不滿3個月並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在產假方面,《辦法》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辦法》還對女職工哺乳期權益進行明確。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辦法》還提出,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設施。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等。(記者 叢民)

(責編:宋美琪、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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